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无锡市耕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耕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返还价款238530.34元。 二、无锡市耕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3144032.86元的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8元减半收取为3189元,该款已由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耕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