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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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漳州福广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损失120000元(已支付给***10000元可抵扣);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损失208923.43元; 三、***、漳州福广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的损失34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由***、漳州福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