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3000.00元及利息(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带支付工程款261000.00元及利息(以26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6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0.00元,减半收取计2855.00元,由凉山州飞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00元,由飞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