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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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4100.10元,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记载的标准计算,如律师费、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综合年利率超出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元、保全费1701元、公告费260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