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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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 来凤县电力公司 来凤县众兴种养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8736.64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来凤县众兴种养专业合作社、***、***、***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不承担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1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来凤县众兴种养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