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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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恒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山支行借款本金1159374.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上述债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山支行有权从被告泉州市恒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泉港房他证2015字第××号项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恒基商住城1#楼201、202商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1××60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泉州市恒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4元,由被告***、***、***、泉州市恒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