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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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威土地服务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好、张喜拴、张粉桃、***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助力三轮车损失费,共计120800元(原告王好、张喜拴、张粉桃、***从该款项中返还被告内蒙古国威土地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好、张喜拴、张粉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315846.65元×30%),共计94754元(原告王好、张喜拴、张粉桃、***从该款项中返还被告内蒙古国威土地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3万元及被告***垫付的5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好、张喜拴、张粉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王好、张喜拴、张粉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2316元,由被告内蒙古国威土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47元,由原告王好、张喜拴、张粉桃、***负担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