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地产[三门预登字(2011)第085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04013.3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5日为6802.45元,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37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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