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17924.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共计117924.03元,以后每顺延一天利息为56.91元,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