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东港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港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2600万元、利息263829.33元及罚息(以2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每月欠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东港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律师费262868元;

三、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对被告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房屋(权属证书号码分别为:东房权证新兴区字第××号、20××58号、20××60号、20××62号、20××64号、20××65号、20××67号、20××68号、20××69号、20××70号、20××71号、20××73号、20××75号、20××77号、20××79号、20××81号、20××82号、20××83号、20××84号、20××85号、20××86号、20××94号、20××96号、20××98号、20××99号、20××01号、20××02号、20××04号)及土地(权属证书号码分别为:东港国用(2015)第18021号、18022号、18023号、18024号、18025号、18026号、18027号、18028号、18029号、18030号、18031号、18032号、18033号、18034号、18035号、18036号、18037号、18038号、18039号)对上述款项在借款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港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东港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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