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裕民县忠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混凝土款1801655元及利息270248.25元,共计2071903.25元。 二、被告裕民县忠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2元,减半收取114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