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捷盈实业有限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上海仕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仕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0,109.03元; 二、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仕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109.03元; 三、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仕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的电费人民币4,87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