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721949.02元及利息,利息以4721949.02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29元,由原告***负担75397元,由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