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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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义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年祥商贸有限公司 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安徽恒义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恒义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