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好彩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优诚食品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好彩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好彩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45元,由被告青岛好彩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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