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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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河南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439280.72元在河南国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97元,减半收取计26349元,由被告河南中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