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车辆挂户经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东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服务费7500元及承担滞纳金750元,合计人民币8250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为止)。 上述款汇至开户行: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后费用1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