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德天瑞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7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7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德天瑞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84926元,并支付以36849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对前述借款本金中的50万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13800元,其余部分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青岛德天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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