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德天瑞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7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7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德天瑞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84926元,并支付以36849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对前述借款本金中的50万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13800元,其余部分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青岛德天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