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涂岭支行
泉州市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市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垫款72344.4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计804.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泉州市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196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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