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盛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盛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19.92元及违约金(以***、***各季度尚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各季度最后一个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盛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的公摊水电费1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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