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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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修车费65230元、货物损失费106438.5元、车辆停运损失费55560元,共计22722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