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富华融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富华融典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沈阳富华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富华融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20年1月3日、2020年4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查控,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人。2020年4月18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并不清楚。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胡海英 执行员 刘训兵 执行员 刘皓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奇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