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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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六安市恒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六安市恒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75360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六安市恒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保险事故损失的拖车费4000元、评估费5000元、交通费2500元,计款115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六安市恒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帐号2000,0533,1263,1030,00×××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诉讼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原告六安市恒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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