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1161号 原告: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海阳。 委托代理人:李媛、侯佳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原告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25.12元,由原告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维娜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淑娟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