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州市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鄂州市中医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80.00元,由原告鄂州市中医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