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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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侯丙利110,686.21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30%赔偿原告侯丙利16,146.72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楚成芹11,313.7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30%赔偿原告楚成芹84,656.17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侯丙利、楚成芹预付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负担,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侯丙利、楚成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