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侯丙利110,686.21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30%赔偿原告侯丙利16,146.72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楚成芹11,313.7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30%赔偿原告楚成芹84,656.17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侯丙利、楚成芹预付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负担,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侯丙利、楚成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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