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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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原告名下位于承德市开发区房屋,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44783元,由被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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