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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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原告名下位于承德市开发区房屋,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44783元,由被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