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南市舒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市同齐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民终10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南市同齐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同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舒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蕾,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淮南市同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南市舒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南市同齐商贸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向本院递交减免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未予批准。2020年6月10日本院向上诉人发送了缴费通知,通知书载明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的后果,但上诉人淮南市同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淮南市同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曹祝萍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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