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66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对超出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份额部分本金167万元及其利息在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向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50元,由被告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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