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南方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南方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448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40261元(自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合计1384750.55元;并应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为标准,继续向福建省永安万年水泥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8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福建省南方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3元,减半收取8631.5元,由福建省南方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