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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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汇票票款金额1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