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福建三宝铸造有限公司 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000元; 二、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50元,由被告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蔡承颖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宋珣渊 |
| 裁判日期 | 2017-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