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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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支付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的利息69983.33元; 二、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息6998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本项罚息利率及复利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三、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与重庆市奉节县交通委员会签订的《奉节县2016年公路安保项目投融资协议书》[合同编号:XXX号]、与重庆福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彭水县追加2015年公路安保(波形护拦)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XXX号]项下的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编号:XXX]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949元,由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