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州路支行
新乡艾迪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乡艾迪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3171265.3元及利息(利息以8034325.1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136940.1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27.6元,减半收取50413.8元,由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垫付,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乡艾迪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4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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