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截止2019年12月16日的利息3753469.86元,本息合计12753469.86元。2019年12月17日至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85%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被告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漳县武阳镇东二北路西侧南端编号为漳国用(2014)第014201号,面积为16206.6平方米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21元,由***、***、***共同负担,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纳的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