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泰山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18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775元),由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