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透支本金26422.58元、利息8481.3元,并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计336.25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