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管网配套费和采暖费三千二百二十四万八千零一元二角六分; 二、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欠款利息(其中美兰城E地块管网配套费三百五十二万八千九百五十九元六角及二O一三年尚欠采暖费一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五十八元零八分的利息,自二O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止;美兰城E地块二O一四年尚欠采暖费一百八十一万七千一百二十四元九角二分的利息,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止;美兰城E地块二O一五年尚欠采暖费六十八万八千零一十三元零三分的利息,自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止;美兰城E地块二O一六年尚欠采暖费七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四元七角的利息,自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止;美兰城E地块二O一七年尚欠采暖费一百一十五万七千二百九十七元四角八分、ABCD地块二O一七年采暖费六百六十八万五千三百零八元二角及ABCD地块管网配套费一千六百四十八万五千九百八十五元二角五分的利息自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二万七千五百六十一元八角四分,由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