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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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4,272,76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维修损失120万元,该款项直接从5%的质保金中抵扣,原告(反诉被告)无须另行支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7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57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2,43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47元,鉴定费416,285元,合计451,0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94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5,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