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昆山日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古石材有限公司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4,272,76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维修损失120万元,该款项直接从5%的质保金中抵扣,原告(反诉被告)无须另行支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7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57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2,43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47元,鉴定费416,285元,合计451,0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94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旭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5,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20-07-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