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惠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22民初1703号 原告:湖北惠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忠,湖北省公安县埠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北惠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惠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湖北惠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凡杰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敏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