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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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古城支公司 绥棱县腾达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0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鹿城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二、由被告***、绥棱县腾达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20.55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负担194元(已交),由被告***、绥棱县腾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343元(未交)。 上述执行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款交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