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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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赔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额内向***、***、***、***赔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共计人民币610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赔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额内向***、***、***、***赔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7014.4元,共计人民币347014.4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向***、***、***、***赔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付各项经济损失23033.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6元,由***、***、***、***负担12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86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9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负担140元,***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