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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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价款200401066.66元; 二、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0040106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8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54805元,由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000元,由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844805元。各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