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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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3,987,730.84元; 二、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的迟延履行金,以人民币3,987,730.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549,515元; 四、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欠付工程款的迟延履行金,以人民币1,549,5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工程款义务在3,774,120.9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340元,由原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341元,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049元,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950元,本案司法鉴定费人民币95,323元,由原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