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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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利君利润滑脂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饶县鑫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利君利润滑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82718.75元; 二、被告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鑫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7元,减半收取4823.5元,由被告东营市利君利润滑脂有限公司、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鑫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