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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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65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 二、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077.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打入原告***自行向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33元,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原告***负担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