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辽谷润肉业有限公司 通辽余粮畜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通辽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通辽余粮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通辽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15日《通辽机场贵宾休息厅冠名合作协议》中约定的2018年度的冠名费67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1008.00元(672000.00元×6%÷12个月÷30天×634天),合计743008.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通辽余粮畜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6.00元,由原告内蒙古通辽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6.50元,由被告通辽余粮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99.50元。 反诉费8448.0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通辽余粮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