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辽谷润肉业有限公司
通辽余粮畜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通辽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通辽余粮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通辽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15日《通辽机场贵宾休息厅冠名合作协议》中约定的2018年度的冠名费67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1008.00元(672000.00元×6%÷12个月÷30天×634天),合计743008.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通辽余粮畜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6.00元,由原告内蒙古通辽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6.50元,由被告通辽余粮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99.50元。

反诉费8448.0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通辽余粮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07-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