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和田鑫泰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251117.64元(工程款238030.9元+利息13086.74元);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5.00元,减半收取9,282.5元,由被告***负担5066.76元,由原告***负担421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