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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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 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续行冻结三都水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1、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64×××51账户的银行存款4336866.16元、64×××60账户的银行存款37611.42元;2、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04×××61账户的银行存款835581.08元、04×××29账户的银行存款1037713.12元;3、在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70账户的银行存款8364.26元; 二、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