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
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三都水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1、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64×××51账户的银行存款4336866.16元、64×××60账户的银行存款37611.42元;2、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支行04×××61账户的银行存款835581.08元、04×××29账户的银行存款1037713.12元;3、在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70账户的银行存款8364.26元;

二、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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