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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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 晋江市沙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晋江市鸿兴服装水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晋江市沙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利126306.03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晋江市鸿兴服装水磨有限公司、***、***对晋江市沙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晋江市鸿兴服装水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晋江市沙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905元,由晋江市沙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鸿兴服装水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